M. Sait Yavuz* 薩伊德.雅伍茲
這篇文章中所要強調的是,其實,我們不需要全然的接受或反對無論是保守派的思想觀念或是現代主義/女權的思想概念。伊斯蘭傳統與現代思考觀念兩者間並非互不相容,因為從某一方面來看伊斯蘭的傳統它的確夠具有彈性,同時也允許更多的現代化生活方式的空間,和現代化,但在另一方面,每一位獨立的個體同時也擁有自己的選擇權去選擇任何 他認為最適合他自己的生活方式。
身為一位當代的穆斯林學者,法土拉.葛蘭先生說:伊斯蘭的原則規範是完整的(完美的);因此伊斯蘭中有它具彈性的部分,於是穆斯林們可以運用自己的智慧來重新思考傳統的定義,只要是這個新的注解合乎古蘭經(造物主[真主]給人類的經典)、聖訓(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行懿)、伊斯蘭大學者們的合意和類推的論據。另外,不同於保守派的伊斯蘭激進主義者所持的掌控式的思想觀念,葛蘭帶來了一種中庸的觀念,強調說:比起被一般大眾對伊斯蘭認定的一些錯誤的概念,其實伊斯蘭在個人事務的層面上為人類提供了更多的自由選擇。
法土拉.葛蘭為土耳其中庸之道伊斯蘭的代表
葛蘭先生不接受所謂穆斯林婦女應該透過世俗主義的思想從伊斯蘭裡解放出來這樣的觀點。他認為,世俗主義思想既不能夠被當成是一種"解脫"的方法,也不能夠"解放"所謂在穆斯林世界裡受到壓制的人們的這種看法,因為在伊斯蘭教義精神當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壓制"可言。他形容世俗主義是一種法律上的專有名詞,為了要解釋政府和宗教之間的狀態;因此,對葛蘭來說,一個政府也可以是世俗的但是一個單獨的個體則不是。他解釋道:如果說世俗主義被看成是一種剝奪社會和個人的宗教自由空間的話,那麼,這種講法則是一種誤謬;然而,世俗的思想與篤信宗教兩者間是可以在一個民主化的制度裡共存的;而兩者間互疊的部份則可以透過由民主來界定出政府的責任與社會中個體自由的界線。
關於女性權益方面的議題,葛蘭批評"西方倡議婦女權益"的方式,既使他同意在某些穆斯林國度裡,伊斯蘭已被在地的傳統和習俗所污染了的這種講法。套句他說的話:"大部分對於婦女權益和自由的倡議只不過導致了女性身體上的解放罷了,但這種作法卻深深的傷害了她們的靈魂"。葛蘭先生認為為了所謂的自由,女性被拿來當做一種享樂的對象,娛樂消遣的工具,廣告的工具,這些反到減低了兩性自由權方面的自由。
葛蘭對於理想的伊斯蘭婦女的立場與看法
當一個婦女遵守她宗教的規範,堅持朝向永恆的價值來過她的生活,並不代表女性是不被允許出外工作的。葛蘭並不推倡婦女應該離開公共的空間而活。他強調說:在社會中的某些個領域裡,婦女的貢獻是不可磨滅的,而且,伊斯蘭宗教並未禁止婦女外出工作,只要工作的條件對婦女是合宜的。他強調說,在穆斯林的社會裡根本沒有所謂對婦女的生活有所限制的講法;如果真有的話,那麼,那種特定的做法的源頭肯定跟當地的習俗有關聯。
葛蘭摒棄那種權威式的論斷方式 稱:男人的慾望來自女人所犯的錯誤。在一次訪談中葛蘭被詢問到,婦女究竟是否可以成為行政官員,他回答說:沒有任何的理由讓女性不能擔任行政官員的職務;況且,在漢那非學派中婦女可以任法官的職務,因為如此一來婦女便更能夠瞭解一些事務,並在對於跟婦女相關的事務上能夠做出更好的判斷和選擇。葛蘭辯解著:當伊斯蘭在為受到非伊斯蘭的禮儀習俗污染之前,穆斯林的婦女們的生活是自由的,並曾經全然的參與社群中的各項事務。以傳統的議論點,他聲稱婦女可以參與商業行為,可以領導軍隊,可以跟男人一樣的在清真寺裡做禮拜,可以自由地表述自己的思想和看法,甚至可以在某一些與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務上(例如婦女有權力動用自己的嫁妝)反對哈里發的說辭,然而,在當代歐洲社會裡曾經發生過有關於女性到底是否具有靈性,或稱她們是邪惡的等等的辯論。
葛蘭運用了一則17 世紀初一位自英國派遣至當時的奧圖曼帝國首都英國大使館的大使夫人,蒙特古夫人(Lady Mary Wortley Montagu,15 May 1689 – 21 August 1762 英國貴族,作家)形容蒙特古是如何地羨慕當時奧圖曼帝國的婦女和她們在穆斯林社會裡所享有的權益和所扮演的角色:甚至那些一夫多妻制裡帶著頭巾圍著面紗的的後宮妻妾們在她們性的權益上和經濟的權益上都要比當時歐洲同時代的婦女自由的多了。當蒙特古夫人於17世紀初到土耳其後,曾經在她的書信裡提到過:"我還從來未曾見過一個國家如土耳其的婦女們一般能夠享受如此多的自由,並且不須接受任何形式的指責" … … 確實,一直到了19 世紀仍然持續的有英國的婦女稱頌土耳其婦女們幾乎在社會生活中的各個層面所擁有的優勢和待遇,包括在衛生清潔方面(Hygiene),財務經濟方面,以及法律權益方面。直至19 世界末期,英國的婦女從未曾享受過這婦女權益中的任何一項。那時在英國穆斯林婦女的異國形象被描繪成為後宮妻妾般的景象,這樣的形容在當時的英國知識份子間廣為流傳。歐洲對於穆斯林婦女的刻板映像,加上英國權威式的社會裡的現代英國普通法系否決了已婚的婦女得以在結婚後擁有任何財產的法規,蒙特古夫人對奧圖曼帝國社會制度的欽慕成為對該時社會的一種公開挑悻。
葛蘭對於性別角色的觀點,他認為男女均享同等的權力和責任無礙於任何一方;但是,有礙於男女在先天的身體和情緒的生理構造上有所別,以至於性別必須有所配合各自先天的條件。有別於一些保守的思想觀念,葛蘭認為這些先天性別上的差異不能夠被拿來當做是性別等級制度的準則。伊斯蘭並未將男女做任何的分別,因為男人女人都是人,並且享有同等的基本權益;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男女的確有別,是不平等的,但是他們就如銅板的兩面一樣,他們之間是互補的。通常男人在生理構造上比女人要強壯,也較適合承受較艱難的工作,然而女人較為細心敏感,較具愛心,比較願意做自我犧牲。因此母性的責任給了女人,所以,很自然的女人成為新生命的第一個給養者,教育者,和對下一代的訓練者。這個角色使得女人成為人類的第一個教育者,造物主所賜予女人的一個特殊的角色。
對於一夫多妻的看法,葛蘭認為既使一夫多妻在先知穆罕默德的身上被允許;但是在古蘭經和聖訓中並無提及伊斯蘭要求穆斯林娶多於一個以上的女人當他的妻室以做為履行一個男人在宗教上的志願。古蘭經中所提到的一夫多妻,只限制於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被允許這麼做,只迎娶一個女人做妻子在伊斯蘭裡是被勸告的和被鼓勵的行為。因此葛蘭並不認為迎娶多位女子做為自己的妻室是一種符合聖行的做法,或是屬於任何一條伊斯蘭宗教上的規範,反之,葛蘭認為將"一夫多妻當做是一種伊斯蘭的生活方式"的這種行為和做法的動機是對於伊斯蘭的一種惡劣的扭曲(完全不實的陳述),因為,當在缺乏"正當"的理由時,這種行為只不過是一種男人試圖為了要滿足自身肉體慾望的一種藉口罷了。伊斯蘭是一種完整(完美)的運作系統,規範一夫多妻使其變得合法自有其智慧和道理,於是乎當女人變成寡婦的時候,她不會因此而失去保護,因為,特別是在戰爭中的艱苦、混亂、憂傷時期,對於婦女孩童造成很大的傷害,這種允許一夫多妻的制度緩解了許許多多的社會問題。
葛蘭反對那種伊斯蘭將婦女的權益視為低於其他人的權益的這種觀點和講法,特別是當一個婦女在面對繼承法時和當某位婦女必須在法庭上做證時。他辯解著說:在伊斯蘭裡女性絕對享受與男性同等的權益,比如說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經濟自由,以及享受一個像樣的生活的自由,且在法律之前男女是平等的。在非常久遠的那個年代裡的沙烏地阿拉伯,當人們在面對要為一項財務上的事務取得協議的時候,可以由兩位女性的證人出來作證已被伊斯蘭規範好了的事務,這樣的一種商業行為在那個久遠的時代裡是一種創舉。而這種規範不僅只適用在婦女身上,在沙漠中游牧的,不適應都會生活的,不熟悉財務事務的貝都因人也適用此法。 但當談到繼承法時,那又是另外一件事,這與女性是否在社會中的地位較低等完全無關;反到卻是一種希望幫助男性繼承人能夠獲得更多的財產(例如土地)以便餵養自己的家庭的一種財務上的決策。
女性佩帶頭巾的這個議題,對於葛蘭而言向來都不是一件最首要的重點,因為在伊斯蘭教傳統中,(成年的)婦女應該佩帶頭巾遮蓋羞體(頭髮是羞體的一部分)是一種志願的行為。在伊斯蘭教義的規範當中並無任何一則有關一個人的頭髮該怎麼梳理,衣服該如何穿著的規範,或其它一些與外表、外觀相關的規定。對於伊斯蘭而言,重要的是在於一位穆斯林她/他必須從自身展現出伊斯蘭的精神,代表伊斯蘭!並且在自己的生命裡透過良好的言行舉止來實踐出伊斯蘭的美。為該如何穿著設定規範根本不是伊斯蘭教義裡的精神和重點。伊斯蘭教義的精神教導人類要謙卑、要端莊得宜。
葛蘭認為任何形式的遮蓋,無論是男子佩帶的纏頭巾,續留鬍鬚,亦或是婦女佩帶頭巾,這些在伊斯蘭律法當中全都屬於其次的或較不重要的部分,而當一位穆斯林沒有遵循以上所稱的這些並不致使得這位穆斯林變成一個無宗教信仰的人。[婦女]的頭巾和穿著寬鬆不顯露女性身型的服裝對於信仰來說它們既不是必要的,也非伊斯蘭的五大根基之一,因此,雖然這些是穆斯林婦女該履行的志願行為,但這些算是次重要的規範,違背了它們並不會致使一位穆斯林犯任何褻瀆之罪。[男子]佩帶的纏頭巾,續留鬍鬚,或是婦女著寬鬆長袍等,這些一概全都是次要規範中的一些細節罷了,並不是一種志願;所以大家最好別耗費精神在這些枝節上做鑽研… …
* 本文作者薩伊德.雅伍茲先生為美國德州休士頓大學葛蘭學會的人文和古典科學的教師和主任。
本文摘自於2008年11月14-15日在美國喬治城大學所舉辦過的在全球挑戰的年代中的伊斯蘭為會議主題的國際會議上與會學者所發表的論文主題:婦女在伊斯蘭中的角色:穆斯林的觀點與法土拉.葛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