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法土拉.葛蘭談“伊斯蘭與國家”

請問您:伊斯蘭對於“國家”的定義為何?“國家”在古蘭經教義中的地位又在哪?許多當代的穆斯林經常提議要依據伊斯蘭的律法(the Shariah)來建造一種國家運作的模式--是否能請您提供一些您對於這類建議的看法?

法土拉.葛蘭先生答道:對於那些研究伊斯蘭式的國家和政治觀點並對其表示意見的人士經常誤將由透過神聖的古蘭經和聖人的聖訓所規範出來的伊斯蘭教義精神跟那種透過歷史經驗被穆斯林所創造出的伊斯蘭教義(當然,這種伊斯蘭也是根據伊斯蘭的律法而生的),和現代那種被粗略理解的伊斯蘭教義內容有所混淆。從那裡,這些人士衍生出各式各樣不同形態或形式的伊斯蘭;有人引證一些古蘭經中的章節,而另一些人引用穆罕默德聖人曾說過的話,或者,索性從當今的一些思想家的觀點或建議中去引證些什麼,如果有可能話,這些人士全都試圖要讓他們自己對古蘭經所做的註解變成一種權威性的言論。

我這麼說,絲毫不帶一點負面的意味,我並不認為伊斯蘭的規範和歷史已經僵化了,且絲毫沒有為思考和新的建議保留一些空間。那些合理的推論法(ijtihad)和那些類推的方法(qiyas )只適合運用在伊斯蘭的基礎教義以外的空間裡。所有的合理的推論法(ijtihad)全都應該運用在具解釋空間的地方;同時它們還應該要跟伊斯蘭教義的主要原則一致才可以。在那種狀況下,任何一位具有可以獨立解釋古蘭經內容的人只約束了他/她自己而並沒有約束到其他的人。然而,事實上,從宗教的原則性來看,那種獨立解釋古蘭經的方式對於大眾而言是不具絲毫的權威(性),這是一種宗教原則。伊斯蘭並不允任何人恣意地將他/她自我的想法或觀點加諸於宗教之上,更甚者,或許可能是一些他們的幻想或是慾望等,用這些來引導人類。同時也不允許他們說:“這是宗教”,這種做法在伊斯蘭教義精神中被認定為一種迷誤的行為。

首先,那些以宗教之名所建議的觀點,如果它們不是源自於古蘭經章節的內容或是聖人的聖訓等正確源頭時,將很容易會導致產生一些狀況,因為它們都是一堆見解和意見,於是乎這將會衍生出正統(性)的危機。任何一種建議(提議),如果不是參照歷史上穆斯林們共同獲取的經驗質時(因為那些經驗中聚集著大多數穆斯林的共同觀點),那麼,這種做法是絕對無法被接受的。今天穆斯林所需要的,如果不是經過宗教主要的出處(源頭-意指古蘭經和聖訓)所印證過的教義內容,且這些教義為已被大眾所接受和被眾人所敬畏的那種教義內容時,它不但不實際並且將無法令大眾滿意。

因此,無論是來自被啟示的源頭(古蘭經)或是出自於學者們根據古蘭經所做的註解,您可以問:“伊斯蘭教義所定義的國家是什麼?”;伊斯蘭教義的觀念認為支配和統馭的權力只屬於造物主。古蘭經中的許多章節均提到過這一點,並宣稱一切的支配和指揮控制權全歸 真主所有,古蘭經第33章36節中說:“當阿拉及其使者[穆罕默德聖人]判決一件事務時,無論是男信士或是女信士,對於他們的事物不宜有選擇。”,透過這一段經文的傳述,古蘭經已宣佈,支配和統馭的權力並不屬於那些神聖且絕不會犯錯的精神領袖們,就算在神權政治的統馭之下,這些權力亦不屬於任何宗教機構所有,同樣的,它們也不屬於任何其他形式所管轄的宗教機構所有。在伊斯蘭的教義精神中認為:“在真主的御前,你們當中最尊貴的是那些對於宗教最虔敬的人。” 因為伊斯蘭的這種規範,認定家庭的地位、社會的階級、種族、膚色、財富、權勢等一概不具任何一點特權。相反的,伊斯蘭制定了虔誠、善良、誠實和以正義為原則的行事原則。在伊斯蘭裡(當然,一切是依據古蘭經和聖人所說過的話為標準)沒有所謂絕對的君主制,也沒有如西方世界所實施的那種所謂的標準的民主政治。在伊斯蘭裡既沒有獨裁政府,也不施行極權主義。在伊斯蘭裡,統馭管理意指統治者和受統治者之間共同的約定,而它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的法律和法律原則的尊貴性。伊斯蘭的律法是高於統馭者和受統馭者之上的,它是屬於造物主的,是一種不得被篡改的律法。伊斯蘭的律法是得要根據真主所規範的,和聖人所運用的方法。對於伊斯蘭而言,如果一個政府使用暴力來治國則是一種非法的行為。伊斯蘭並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專制獨裁。在一個伊斯蘭的政體裡,那些居高位的人跟一般平民老百姓一樣得遵守律法(the Shariah);統治者不得違反這些規定,並且也不能在他們所統馭的機構裡任意的為所欲為。

在伊斯蘭的教義中,立法和行政的機構向來都被允許制定法律,而這些機構所立的法其目的是為了要因應社會的需求,並使社會有所改善,一切都在一般法律的框架內運行。至於伊斯蘭國家內部的事務,有關她們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關係,包括經濟上的、政治和文化上的關係,穆斯林向來都被允許制定各式法律。而社會中的人民被規定要遵守那些被我們稱之為“高等的原則”,和那些由人所訂定出來的法律。當在解釋(詮釋)伊斯蘭律法的原則時,伊斯蘭教義並不反對進行ijtihad(獨立式的推論法),istinbat (推論式的推理法),和istikhraj (衍生式的推理法)。

實際上,在民主的社會裡,法律的根源是不具立場的並且是不帶種族偏見的。它推倡促成一種拓展人權空間、參與政治、維護少數權益、個人和社會參與立法機構的可能性,這一切應該都是我們今天所生活的這個現代世界中的特徵。社會中的所有人都應該在不妨礙其他人,不為他人帶來壓迫的狀況下被允許發表自己的意見。而少數族群也應該被允許依照他們自己的信仰去過生活。假如這一類的立法也能夠發生在國際法和國際協議的基準內的話,那麼,伊斯蘭對於這一切將毫無反對的意見。對於上面所提到的各種權力,當今世上無人能否定古蘭經和聖訓的完整的價值。於是,無論在那一個層面,都無法找到伊斯蘭是反對民主的證據。

如果說一個國家存在於以上所提及的那種框架中的話,它將有利於生活於斯的人民能夠實踐他們所信仰的宗教、並支持他們在思想、學習、實踐上有所進步;這種做法不被視為是有違古蘭經的教導。如果在那樣的政府體制下,人民便無須去另外尋求另一種政府的體制。這種制度應該就像世界上其他正在拓展民主的國家之案例一樣,要由立法的人員和執行它的機構來檢視該體制是否已運用了足夠的力量來維護人權和自由。為了能夠制定出我們理想中的那種法律,立法人員應該執行改革、更新,並該以國際法律的基準來制定政府(政治)的系統。即使那樣的更新不被視為是一種合乎伊斯蘭律法(tashri’i)所規定的做法,但它也不會被當作是一種違反伊斯蘭律法的做法。

有趣的是,有一些人認為以伊斯蘭律法來建立一個政府是必要的(那是一種根據宗教的法律而建立的國家)。當人們在還沒看到Shariah這個字所代表的意義和它的含意時,已經有人表示反對了。有鑒於Shariah這個字,確實,它是一個宗教(din)的同義字,它意喻著一種造物主所命令的宗教式生活,它是一種聖人穆罕默德言行體現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種穆斯林社會,大眾所一致同意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那樣的一種宗教的生活方式中規範跟國家有關的原則的部份只佔了百分之五;而剩下的百分之95則是跟信仰、五大基柱、和宗教的道德原則有關的部份。

本文出自:刊載於2005年7月所發行之穆斯林世界期刊第95期,第三卷,第449至451頁內所載之“穆斯林世界期刊專訪法土拉.葛蘭先生” 一文內容。
Blogger Wordpress Gadg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