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民主與伊斯蘭:它們究竟互斥或互利?

作者:列奧涅.賽凱怡涅 教授 (Leonid R. Sykiainen*)

法土拉.葛蘭強調,當我們將伊斯蘭拿來與民主做對照時,我們必須要記得一件事,即,民主是一種一直在持續演進改變(修正)的制度,同時也隨著實施的時間、地點、環境的不同而有所變化。然而,宗教則是一種根據信仰,崇拜,再加上道德而制定出的一種恆久不變的信條。因此,如果要將兩者做任何比較的話,那麼只有伊斯蘭的世俗面可以被拿來與民主做比較。

他辯解著說:民主--先不論它的各種缺點--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可以實施的一種政治系統,人類應該要努力地使其現代化,並鞏固民主的各種制度以便能夠建造一種個人權力與自由均得以受到保護和尊重的社會,在那樣的社會裡機會均等不再只是夢想。根據葛蘭的觀點,人類至今尚且無法建構出一種比民主更好的統治(管理)機制。同時法土拉.葛蘭也主張,民主是當今世界上唯一的一種政治和管理機制上的選擇(耶爾莫茲Yilmaz 2005c:396)。

至於伊斯蘭呢,它被定義為一種恆久不變的宗教與道德的價值。它既不代表某種特定永不改變的體制,也不企圖要做任何操控。相反地,伊斯蘭所建構的是一種基本的原則,它規範著一個政府大體的特性,讓生活於該社會中的人民依據時代及其需求而在體制形態和類型上做選擇。如果說我們從這個角度來觀看這件事,並將伊斯蘭與現今現代自由的民主來做比較時,我們便較有可能可以帶著尊重雙方的心態去瞭解伊斯蘭與民主之間的立場。

在這些觀念之外,法土拉.葛蘭提出了下列的伊斯蘭形式政府體制的基本原則(規範):
  • 權力離不開真理,當一個社會拒絕公眾所認同的觀念時,真理便需要權力來捍衛。
  • 公平正義與法規同為要素。
  • 信仰的自由和生命的權力,個人財產,繁育後代,及(包括精神的和身體上的)健康均一概不得受到褻瀆。
  • 個人生活的隱私權和豁免權均應受到尊重。
  • 無犯罪證據,任何人均不得被定罪,亦不得因他人所犯之罪行而遭受控告或懲罰。
  • 諮詢管理系統是必要的。
法土拉.葛蘭不認為這些原則與民主間有任何的抵觸。這一些被歸納入現代民主系統中的責任就是伊斯蘭裡那些與社會相關的責任,且將其分別訂定為絕對必須的、相對必須的、及可嘉的責任。一個社會裡的人與該社會中其他的人相互合作共同負起這些責任,並建構起執行它所需之必要基礎。一個政體(政府)是以上這些必要基礎的聚合體。因此,伊斯蘭建議一個政體(政府)應該要建構在社會契約之上。人民選舉出他們的管理者,並建構一種議會來討論公眾的事務。同時這個社會是一個整體參與監督的管理者。簡言之,伊斯蘭所強調的是整體社會,且將現代民主系統所需要的一切權利與責任志願授與社會。

當被詢問及伊斯蘭是否能夠存活於民主當中,或民主是否容得下伊斯蘭時,法土拉.葛蘭的答案是:視伊斯蘭與民主為互斥是一種錯誤的觀念(巫拏爾與威廉斯Unal and Williams 2000:150)。

本文摘自列奧涅.賽凱怡涅教授參加2007年11月22-23日於荷蘭錄特丹Erasmus大學所舉辦的一項名為和平共存:法土拉.葛蘭對當代世界的倡議的一項國際學術會議上所發表的“法土拉.葛蘭的思想與他對穆斯林世界民主革新觀點的關聯”中的部份論文內容。

*列奧涅.賽凱怡涅教授為莫斯科國立大學高等經濟學院曁法學院法律理論與比較法律學主任和教授,並(自2000年起)在該大學的亞洲與非洲國家學院裡教學。列奧涅.賽凱怡涅教授同時也是160餘冊有關伊斯蘭律法和比較法學研究的學術性文章的作者。
Blogger Wordpress Gadg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