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您:根據伊斯蘭的教義,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為何?個體在一個國家體制內的地位在哪裡其職責又為何?
法土拉.葛蘭先生答道:在當今現代化的這個世界裡和在人類現代化的思想運作系統的認知中主張,人類首次在歷史上成為他們自己生命中真正的並且握有主控權的個體。從這種現代化的人類思想的模式看來,人類的思想於古往今來,向來都只是依循著先人所流傳下來的那種傳統思考模式在運轉,於是人類的思想被禁錮於那種僵直的傳統中。因為大眾的思維模式已經變成了一種整體的基準,並且大眾無力對於旣有的共同生活模式做任何形式的改變,於是,社會中的個體只能保持被動,並墨守成規,於是這種狀態就成了社會大眾所共同承載的命運。但在現代這個時代,人類終於開始從過往的禁錮中掙脫出來,要爭取個體自我的個性(特性)。一直到現代為止,社會中的個體既從未自由過,也無法獨立。即使這種個人主義的思維,適用於某種文化或某些地區,但它並不見得適合所有的信仰,思維和所有的社會形態。從伊斯蘭教義所認定最重要的造物主獨一的這個原則來探討認主獨一的這種概念時,那麼在這種概念裡,毫無限制的個人主義思想是不容許存在的。這是因為人類要嘛就是完全不接受任何道德價值觀,並違反道德標準;要嘛就是做一個依靠造物主的僕人,並嚴謹地遵守 真主為人類所設立的一切規範。因為既然是造物主歸順的僕人,於是人類既不會受到任何其他形式力量的影響,同時又能保全自己的自由。
身為造物主僕人的個體,除了造物主之外,他絕不可能會受任何其他力量的鉗制-- 他既不會被這個物質世界所誘惑,也不會受到造成個體人類悲慘無助且腐蝕著他們靈魂的那種腐敗的傳統所殘害;更是不會被共有關係鉗制住人類的理性;也不會只顧及個人私慾的利益;更是不會只顧著貪婪不停歇地累積個人的財富,任由摧毀道德的慾望駕馭;也將不會帶著壓迫他人的意念,讓權勢勝過道德和理性;也不會不懷道德之心,任由妒忌、仇恨,和世俗力量的誘惑被它們牽著鼻子走。一位穆斯林,每日重複誦唸至少三十至四十次的:“喔!我的養主啊,祢是唯一值得受崇拜的主,我唯向你求助” (古蘭經第一章第四節經文)。這麼做,於是,人可以解開限制他的自由和獨立存在的那道鎖鏈,然後投身只期盼來自造物主無窮大的力量的護佑,這麼做就夠了。當一個人無法將自己完全的托靠給造物主,並向祂求護佑時,這人就無法被稱之為一個“完人(理想、完美的人)”。
因此,當伊斯蘭要求人類要全然地信靠造物主時,人也要接受一種原則,即,每一個個體,基於他們的需要,都是:家庭的一份子、社會的一份子、國家,還有整體人類的一份子。人是屬於社會和文明的,人有需要要跟其他的人類共同在一起生活。就這一點而言,一個社會的運作就像是一個有機體;所有的部份都互相有關連並且需要彼此。
人類的和睦對於社會非常的重要,它,就像是一個培養花卉的“溫室”般的重要,它將保護個體不受到壓制力量的侵犯,並使人類獲得所需,並協助個人和社會的發展,是個體單獨無法達到的境界。
我們所持的這種概念跟那些以爭取個人絕對自由的訴求是不同的。那些個人絕對自由的擁護者們,打著解脫個人的旗幟,試圖將個體從一些個特定的傳統觀念中解脫出來。但卻不慎無情地將這些個體丟入了一種“現實的海市蜃樓”裡,促使他們孤單的去面對一切,等待被殘酷的現實吞蝕,而無法獲得一絲援助。這樣的個體,在暴虐的獨裁者下,或甚至是社會的壓抑下,為了這個所謂的個人主義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失去了可貴的自由和尊嚴。
同時在此我想向各位說明一件事,不像其他的宗教或類似宗教的一些制度一般,伊斯蘭教教義的功能並不單只侷限於形而上學方面的啟蒙,像是… …獲得個人靈性上的開悟、遵守宗教的儀則、禮拜、虔信、冥想等。而在形而上學所注重的部份之外,伊斯蘭教義還為人類個體、社會、政治、經濟、道德、遵循律法的生活等方面立下各種規範;遵循伊斯蘭教義而生活可以保證社會將安寧有序,並且因著遵守它( 真主的律法)而獲得永恆的回賜(天園)。將神聖天啟的宗教教義只侷限於虔信和個人宗教儀式的表現上,等於是區分宗教,並將宗教塑形成了一種違背造物主意願的力量。同時,如此一來將會造成人類心生猶疑,他們到底該實踐些什麼,該依據什麼,該如何,何時去實踐它。不難想像的狀況為,這種區分的做法甚至將為人類帶來內心的困惑。當人類個體遇到一些障礙,卻不能自由地依照自己宗教的原則來過生活時,這意味著他們的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已經被剝奪。
根據伊斯蘭教義的規範,先知、使者們被造物主差遣來人世,提供人類生活在今世和後世(永生)的原則,並向穆斯林(歸順造物主者)保證獲得天園永世的享樂。根據先知穆罕默德的信息,今世和後世(永生)是不可分割的。個人的和社會的責任是一種互相關係。禮拜、向 造物主(真主)祈禱、和紀念 真主,心和靈的感覺,及社會與政府的事務等皆為一體的多面。除去這些以外,每一位穆斯林,無論男或女,都應該有意識的去認知自己的權益為何,也應該要尊重其他人的權力和自由。除此之外,當在用心地維護自己的自由時,也要願意去維護其他人的權益。
本文出自:刊載於2005年7月所發行之穆斯林世界期刊第95期,第三卷,第447至449頁內所載之“穆斯林世界期刊專訪法土拉.葛蘭先生” 一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