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記者與作家基金會2013年4月17日針對新聞自由所做出之聲明

聲明日期:2013年4月17日

記者與作家基金會看待近期發生於土耳其有關新聞自由的辯論如下:
  • 在任何一個民主社會裡,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全都是不得被奪取的基本權利。而它的地位已被世界人權宣言和歐洲人權公約提出,土耳其是該條約之簽約國。
  • 當社會中之人民被允許表達從具創造性的特殊思維到極端的或甚至是偏激狂熱的思想,這全都在民主社會和言論自由所允許的範圍內,惟獨所表達之內容不得超越國際社會所認可的範圍如,不倡議暴力,拒絕仇恨或中傷毀謗等言語。
  • 根據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ECHR\10)和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UDHR\19)之規範認定,任何對於新聞自由之禁止,如施加政治或商業上的壓迫,或自我審查均屬不民主,且不被接受之行為。
  • 媒體機構經營者均不得對於商業和政府事務禁止實施新聞自由。
  • 透過政治人物施壓或新聞媒體經營者為保全該私人商業上之利益而屈從於該壓迫,或媒體經營者利用新聞媒體為其私人武器或以其加以勒索他人時,這所有行為均被視為干擾新聞的自由。為確保自身之尊嚴或職業原則,所有新聞從業人員均必需起身對抗各種形式之壓迫。
  • 新聞自由之維護唯透過所有相關人士(團體、機構)特別是政治和媒體機構所堅持之民主態度才得以共同維護。
  • 正如新聞的自由不允許任何一種企圖破壞民主的行為一般,它同時也沒有為新聞從業人員提供豁免權任他們為所欲為。然而這種限制必需要小心謹慎地加以規範,並應該避免不合法地犧牲掉了在受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裡根據他們職業道德工作的新聞從業人員。
  • 目前正發生的一些事件與土耳其近年來積極、進一步地希望走向民主化的意願產生自相矛盾,並於國際舞台上自毀名聲。
  • 將不利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的規範踢除,將與這些權利有關的問題解決掉,這全需要加緊解放改革的腳步,和加快本土立法的規範使之跟得上歐盟訂定的規範。所以新聞法、反恐法、土耳其刑法等全都必需要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歐洲人權公約所訂定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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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與作家基金會謹識 (Journalists and Writers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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